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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做科技成果轉化找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科泰創(chuàng)新研究院 2022-11-25 11:19

如何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問題的討論還在繼續(xù),說明這一問題仍然較嚴重地存在。

我國技術市場開放30多年以來,圍繞這一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過,只是今年兩會上一些代表的發(fā)言,把問題概括的更加明確了:“專家學者有愿望卻沒精力,企業(yè)有需求但沒好渠道,政府有號召但難推動,法律有遵循但實操難突破”。這一來,似乎誰都沒有辦法,成為無解了。

遺憾的是近來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藥方,大多仍舊是“搭平臺”、“開會對接”、“運用大數據”等。也有一些人又提出要加強科技中介機構建設,但似乎并未引起足夠重視,有的高校領導甚至已否定了科技中介機構的作用。

筆者從多年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實踐體會出發(fā),以及根據一直以來對成果轉化乃至技術轉移的跟蹤、思考和研究,認為當前要突破成果轉化乃至技術轉移難的瓶頸,有效促進科技和經濟的緊密結合,關鍵就在于要下力氣抓好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其中的科技中介機構建設,因為科技中介機構在成果轉化乃至技術轉移中起著關鍵、核心作用。

關于企業(yè)做科技成果轉化找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中介機構的關鍵角色作用尚未被充分發(fā)現

1.科技中介機構具有關鍵作用是多角度觀察問題后得出的結論

技術經紀人培訓教材指出,技術市場的主體是買方(企業(yè))、賣方(科研機構)和中介方(科技中介機構)。在長期的討論中,大家都看到,一般來說科學家的專長是發(fā)現新知識、研發(fā)新技術,但科學家缺乏對市場的把握能力,缺乏對資本的引入能力。

而企業(yè)家則希望引入的是成熟的技術和工藝,往往抱怨這樣的新技術太少。希望有成果的科學家都去辦企業(yè),或者所有企業(yè)都去搞研發(fā)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這兩個主體上找解決問題的藥方在現階段是不會有結果的。

另外,長期以來政府、社會各方都在嘗試通過加強融資、開展評估、修法立規(guī)、政策支持等各種手段促進包括成果轉化在內的技術轉移?,F在全國各地投融資機構一大堆,評估機構也在迅速興起,成果轉化法修改后的三部曲出臺已三年,各個部委、地區(qū)的優(yōu)惠政策層出不窮,但是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總體效果仍然不理想。

30多年的上述各種試驗說明,以上這些工作都是必須的,但不是關鍵、核心的,關鍵在于抓好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其中的科技中介機構,以及技術經紀人。在技術轉移和技術交易過程中,存在兩種要素,核心要素是人、技術、市場,而后兩者恰恰是要靠人來串聯(lián)、捏合的,這個“人”,主要就是技術經紀人。

輔助要素包括咨詢、融資、評估、政策等等,也只有通過技術經紀人和科技中介機構的有效運作,才能將這些要素帶入、匯聚到技術創(chuàng)新的企業(yè)中,否則上述要素還是空放著的資源。

2.必須抓科技中介機構是長期以來總結經驗教訓得出的結果

我國開放技術市場后不久,就開始注意抓科技中介服務工作。上世紀80年代末,最早的科技服務機構“科技開發(fā)交流中心”先后在各地成立,這時是科技服務的綜合機構。

1993年全國第一個常設技術市場上海技術交易所成立,此后全國出現了10大技術交易所,科技中介服務開始從綜合科技服務中細分出來。30多年來,為了推進科技中介服務,從上到下堅持不懈地作了各種嘗試??傮w來看,主要抓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平臺建設。各技術交易機構的成立是第一波,其后一些地方先后建立了一批技術超市或技術大市場。近年來則設立了一批地區(qū)性技術轉移中心。然而實踐告訴我們,在技術市場里,轉移、交易的是無形商品——技術,平臺的作用主要是信息集散(包括供需信息、專家信息、服務信息等),也只能是信息集散。不做成果轉化的具體項目對接,只想用“平臺經濟”的思維抓成果轉化和技術交易,就是把無形商品當作了有形商品交易,違背了“技術的無形性決定了其轉移交易的隱匿性”規(guī)律,其結果只能是隔靴抓癢,而有些自稱為“第四方平臺”的,更是只能隔岸觀火。

二是開展網上技術交易。長三角某省最早實施網上技術交易,其后一些地區(qū)、甚至一些民營技術轉移機構也開展了網上技術交易工作,但實際都是把線下交易結果拷貝到網上,至今未看到成功的典范?,F在不少人認為,今天的網絡已發(fā)展到大數據、云計算,以及應用區(qū)塊鏈技術時代,通過這些手段可以解決技術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更高效促成技術交易。然而美好的想象至今仍處于無解狀態(tài)。成果轉化乃至技術轉移是技術、法律、市場、政策等各方面知識系統(tǒng)運用的復雜過程,此中的具體項目對接,需要靠科技中介機構的技術經紀人與買賣雙方面對面溝通,了解買賣雙方的訴求,識別供方技術新穎性和成熟度,以及需方的吸納能力,調解雙方利益矛盾等諸多因素,才能促成項目落地。想要通過買賣雙方信息透明對稱實現網上技術交易,違背了“技術的獨創(chuàng)性決定其必定是信息不對稱交易”的規(guī)律,完全沒有可能性。

三是抓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從2008年至今,最高層面先后認定了400多個國家技術轉移機構,應該說其中一批技術轉移機構取得的較好成效,但是一方面,這些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中,有相當多是不做技術轉移項目對接的“平臺”,現在看將這些平臺性質的機構列入“示范機構”是不合適的。另一方面,示范機構里的高校和科研所內設的技術轉移中心受體制機制制約,作用發(fā)揮仍然有限。而民營科技中介機構沒有體制機制束縛,可以放開手腳,但目前受科技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成長規(guī)律制約,絕大多數還很弱小。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多數地區(qū)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還沒有意識到科技中介機構的作用,而一些重視抓科技中介機構的管理部門,雖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沒有抓到點上,所以效果難見,這反過來又動搖了他們抓科技中介機構的決心。

從上述長期以來抓科技服務和科技中介服務工作情況看,各級已做了大量工作,但總體效果與推進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的目標和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還沒有依據辯證思維,沒有遵循技術市場規(guī)律而行,而是仍然按照一般有形商品市場的規(guī)則在做,導致好心卻未能取得好效果。

科技中介機構作用難顯是為內外因所困

1.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存在看得到卻看不清的困局

從最早的科技中介機構出現,到現在已有20多年了,為何有較強能力的科技中介機構依然鳳毛麟角?一些地區(qū)政府支持科技中介機構建設也有10 多年了,為何難見成效?

原因在于沒有看準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的瓶頸,所以支持的政策沒有幫到點子上。長期以來科技中介機構一直面臨著三難問題:

一是項目對接促成難??陀^上前些年一般科技中介機構拿不到科技成果或技術需求,難以開展對接。目前通過各種平臺,可以較多地獲得對接渠道,但又面臨如何識別需求的真實性,以及成果的可用性問題。主觀上,很多科技中介機構自身專業(yè)能力太弱,無法識別技術和成果,缺乏幫助技術轉移中有需求一方進行投融資,不知新技術的市場應用前景在哪里,不知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如何解決,不知買賣雙方的利益沖突如何協(xié)調,不知如何根據新技術特點提供新的商業(yè)模式的建議,一句話,在復雜的技術轉移過程中,不具備專業(yè)能力,難以獲得買賣雙方的認可和信任,所以難以持續(xù)拿到對接項目。上海有“技術經紀人促成5個項目,交易金額達到5000萬的,可直接辦理入戶手續(xù)”的人才政策,但兩年來至今無人享受到此政策。

二是贏利生存難。絕大多數科技中介機構的收入主要來源于促成項目對接后獲取中介費,但目前買賣雙方肯給的中介費很少,很多中小企業(yè)甚至不愿給。一些科技中介機構現在也開始結合技術轉移做投融資工作,希望通過投資回報形成新的收入來源,但由于自身專業(yè)能力較弱,尚未獲得投融資機構信任,成效不明顯,這些都導致科技中介機構年度營收過低,于是只能主要通過頻繁組織各種會議、培訓等活動增加收入,因而做項目對接的時間和精力就更少了,反過來又制約了專業(yè)能力的提高。

三是發(fā)展做大難。在目前人力成本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科技中介機構不敢增加招聘人數,所以很難看到較大規(guī)模的科技中介機構。更糟糕的是對接項目少,收入也少,專業(yè)能力也提高不了,因而后續(xù)拿不到項目,收入仍然沒法提高,機構也難以做大,三者相互影響、相互糾纏,死死纏住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的步子。很強的專業(yè)能力和很強的創(chuàng)造贏利的能力是科技中介機構做大做強的基礎和前提條件,目前大多數科技中介機構仍然不具備這種基礎和條件。

2.推動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中評價工作存在偏差

各級政府為推動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推出了一些政策、措施,實施這些政策,少不了進行評價、評估、評審,然而這項具有很重要引導性工作卻做的很粗糙。

現在舉目可見的是做了2—3年技術轉移工作的人就是專家,在大學、科研機構工作的人就可當技術轉移工作評委,不做技術轉移項目對接的人卻在臺上奢談技術轉移經驗。

這些人在評估、評審中,看不清哪些機構是技術轉移機構,哪些是一般的科技服務機構,對做的好的技術轉移機構看不出成績和特色,對接二連三地提出新概念,表面熱鬧,實際沒有在做技術轉移項目對接的機構卻大加贊賞。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僅誤人子弟,而且隱性而又嚴重地拖累了技術轉移的發(fā)展。

另外,重“平臺”輕“機構”的做法應加以重新評估。包括成果轉化在內的技術轉移服務平臺,主要指承擔匯集、發(fā)布各種信息(包括供需、成果、專家、服務等)、組織各種公益性技術轉移活動,而基本不做項目對接的單位。

“機構”指主要做項目對接的單位。搭建部分技術轉移平臺是需要的,但離開了技術轉移項目對接,只搞供需信息對接、組織粗放的項目對接會等活動,就如同足球場上只帶球、盤球,看著很熱鬧,就是不進球,這是沒有意義的。

“平臺”、“機構”兩者作用比較,實踐已表明后者遠大與前者。但是現在一些地方在技術轉移平臺已經不少的情況下,仍然積極鼓勵建設技術轉移平臺,而較少對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科技中介機構給予支持,這種戰(zhàn)略性評價的偏差更將延誤技術轉移的發(fā)展。

3.推進技術轉移還缺乏系統(tǒng)方法的指導

所謂“系統(tǒng)方法”,是指“它從系統(tǒng)的觀點出發(fā),著眼于整體與部分、系統(tǒng)與外部環(huán)境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綜合地、精確地考察對象,以達到優(yōu)化地處理問題。其特點是整體性、綜合性與最佳化”。

筆者認為,技術轉移體系至少包括以下幾個要素:平臺、機構、人才、政策、管理運行機制。除“平臺”、“機構”外,“人才”是指技術經紀人等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工作者。

“管理運行機制”主要指政府推動技術轉移平臺、機構、人才等發(fā)展的辦法和舉措。應該說這些方面的促進工作都在做,但是做的較粗糙。

一是在“平臺”問題上忽東忽西?,F在一些地方喜歡把技術轉移平臺交由企業(yè)做,認為這樣會比事業(yè)單位辦的公益性平臺效率高。但幾年下來,成果轉化乃至技術轉移的效率并未見到有明顯提高。《硅谷生態(tài)圈——創(chuàng)新的雨林法則》一書指出:“凡是與創(chuàng)新有關的地方,市場都是非常低效的”。“公共機構承擔了遠比一般思維中所認為的更加重要的角色”。30多年技術市場的實踐表明,政府所屬的公益性技術轉移平臺,因其公益性而不追求贏利,在企業(yè)心中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在目前技術市場仍處于發(fā)展初級階段的時候,其是最合適的。反之,企業(yè)辦的平臺,尤其是私營企業(yè)平臺很難獲得廣大企業(yè)信任。所以輕易把多年已有的公益性平臺改為企業(yè)性平臺,只能浪費資源、浪費時間。

二是在“機構”問題上混沌不清。不少地方分不清什么是科技中介機構,什么是科技服務機構;什么是技術轉移機構,什么是非技術轉移機構;什么是技術轉移中有關鍵作用的機構,什么是技術轉移輔助機構。于是只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沒有重點自然也就難見到成效。

三是政策上一刀切??萍柬椖抗芾砀母锖?,多用“后補助”方法。一些地方也照搬照抄用于技術轉移支持政策上,但是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科技中介機構尚在困局中,還未長大成熟,以至于出現了一邊是政府的有關支持資金用不掉,另一邊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科技中介機構卻仍然長不大。

四是管理運行機制上作無用功較多。一些地方對技術轉移機構認定時,缺尺度,不嚴格,圖數量。首關未把好,看著技術轉移機構很多,很紅火,但真正做項目對接的技術轉移機構沒幾家,因而后續(xù)支持寬泛無重點。考核評估后,如何根據評估結果,依據目的施以獎懲,加以調整仍是模糊不清。上述工作每項缺一點,相互之間又缺少銜接,怎能取得積極成效?

抓住關鍵點促進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

1.要把建設重點放到獨立的科技中介機構上

怎樣促進科技中介機構發(fā)展?首先要明確工作重點在哪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三步曲”法規(guī)中,有的提出要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建設,有的提到要發(fā)揮科技中介機構的作用。

2017年9月29日發(fā)布的《技術轉移規(guī)范》指出:“技術轉移服務的類型通常包括技術開發(fā)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評價服務、技術投融資服務、信息網絡平臺服務等”,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就是:“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事業(yè)、企業(yè)、社團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

這里把是否直接與技術轉移相關作為標準進行劃分是恰當的,檢驗檢測認證、創(chuàng)業(yè)孵化、科學技術普及這三項曾經列入科技服務范圍的服務,現已明確不列入技術轉移服務范圍,其機構當然也不能算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這客觀上是進行了重點聚焦,很有必要,但是這仍然不夠,對規(guī)范列出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應該狠抓建設、大力支持的重點。

筆者認為這個重點可以從兩方面分析得出,一是從這些機構能夠發(fā)揮作用的大小看。包括成果轉化在內的技術轉移,最重要的是能使一個個轉化、轉移項目對接落地,成為現實生產力,否則一些服務活動開展的再熱鬧,但促不成項目對接也是沒有意義的。

二是從這些機構自身的活力和動能看。直接做技術轉移項目對接的機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內設技術轉移機構,一類是獨立的技術轉移機構。后者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獨立成立的公司性質的技術轉移機構,以及社會民營技術轉移公司。前者因為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一個部門,因而他們實質是技術成果擁有方的推銷員,而且其運作方式、分配激勵、風險承擔等方面受體制機制羈絆較多,活力和動能都顯不足。后者沒有任何傳統(tǒng)體制機制束縛,憑著對技術轉移事業(yè)的熱愛,加上生存發(fā)展的利益驅動,會更加主動積極開展技術轉移項目對接,并不斷創(chuàng)新技術轉移商業(yè)模式。由于這些獨立的技術轉移機構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既不生產技術成果,也不生產產品,只提供居間服務,實際就是科技中介機構。因此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獨立技術轉移公司,以及民營技術轉移公司,而且是實際做具體項目對接的技術轉移機構,是應該高度重視、加強建設、大力支持的科技中介機構。

2.進一步改進完善支持政策

從上述分析可見,科技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必須提高專業(yè)能力是關鍵,而專業(yè)能力必須經過5—8年,在做包括成果轉化在內的技術轉移具體項目的積累中才能具備。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把“后補助政策”改成“全程支持型政策”。

即通過認真評估,對真正做項目對接的科技中介機構才給予認定為技術轉移機構。對認定的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科技中介機構,給予立項后即時政策支持。定期對認定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考核評估,然后確定其是否仍然在做項目對接,以及成效如何,再決定是否繼續(xù)給予政策支持,對堅持做項目對接的科技中介機構,要給予8—10年的連續(xù)支持。

只有這樣才能“引”、“逼”科技中介機構沉下身子,踏踏實實做好技術項目對接工作,為自身生存、發(fā)展打好基礎。

3.建立技術轉移導師隊伍

可借鑒“創(chuàng)業(yè)導師”的做法,選取有10年以上技術轉移工作經歷,一直在做項目對接,并且取得較好對接成效的人做“技術轉移導師”。實踐證明,只有這樣的人才能掌握技術轉移的真諦,才能理解把握技術轉移規(guī)律。

目前上海、北京都有一些這樣的人,雖然人數較少,但可通過發(fā)揮他們作用,產生裂變反映。同時,要讓這些“技術轉移導師”更多地參與對技術轉移機構的認定、評估、評審等工作,讓他們的經驗多渠道擴散,積極引導新進從業(yè)者。

4.組織開展扎實有效的“幫、教”活動

應該指出技術經紀人培訓是必要的,但要在培訓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在實踐環(huán)節(jié)的“幫、教”活動。技術轉移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想只通過設立中級、高級培訓來提高技術經紀人的能力素質是不可能的。

應該更多發(fā)揮技術轉移協(xié)會、技術經紀人協(xié)會等行業(yè)協(xié)會作用,運用沙龍、大講堂、巡回交流等多種方式,充分發(fā)揮“技術轉移導師”作用,開展案例分析、經驗交流、理論研討等形式,積極開展立足于實踐的交流。

既集思廣益,又對各個科技中介機構給予一對一、一事一議的指導。協(xié)會活動要減少聯(lián)誼性,增強進益性,真正幫助技術轉移機構,特別是科技中介機構不斷提高專業(y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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